《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》是我國為規(guī)范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,保障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得工資,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立法,是治理欠薪的利器!稐l例》自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來,各地充分發(fā)揮《條例》賦予的監(jiān)管手段和懲處措施,依法查處了一批違反《條例》的案件。
今天來看第二期
上海:施工總承包單位應依法履行先行清償農民工工資責任
案例
2020年9月17日,上海市松江區(qū)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執(zhí)法大隊接到勞動者投訴,反映轄區(qū)內某項目施工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在工程款結算金額上產生分歧,導致分包單位拖欠52名農民工2018年7月至2020年6月的工資193.78萬元。
經調查,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和工資發(fā)放等情況沒有依法監(jiān)督,依據《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》第三十條規(guī)定,松江區(qū)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責令施工總承包單位限期改正,要求施工總承包單位履行先行清償責任。
經松江區(qū)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行業(yè)主管部門約談施工總承包單位、分包單位,對《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》規(guī)定的施工總承包單位、分包單位的法定義務和責任進行宣傳講解,最終施工總承包單位按照要求,履行了先行清償責任,將分包單位拖欠的農民工工資通過工資專戶發(fā)放給農民工,勞動者反映的訴求得到解決。
評析
《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》第三十條規(guī)定,分包單位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。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和工資發(fā)放等情況進行監(jiān)督。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,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,再依法進行追償。
本案中,分包單位因工程款糾紛為由不支付農民工工資,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,施工總承包單位不履行先行清償工資的責任,違反了《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》第三十條規(guī)定。
案件處理焦點問題在于:分包單位對勞動用工管理缺位,對入場施工的農民工人數、工作時間、工作量的真實情況不掌握;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履行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和工資發(fā)放的監(jiān)督責任,發(fā)生糾紛后又對分包單位提供的用工情況和欠薪數額不予認可。
為準確核實欠薪人數和金額,松江區(qū)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在該案處置過程中,通過以下方式對農民工身份進行了解梳理:
現場問詢
逐一了解被欠薪人員在工作期間的實際工作崗位、宿舍樓的具體住宿位置、同住工友姓名及工種、食堂位置、施工大樓數量、具體作業(yè)面位置、工作天數、工價等詳細信息,核實欠薪人員身份的真實性。
確定核實
對分包單位提供的勞動用工、實際工作量、考勤信息與農民工提供的信息進行一一核實確定。
通過上述有效手段,還原了欠薪事實,確認的欠薪人數、欠薪金額得到了農民工、分包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的一致認可。松江區(qū)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在執(zhí)法中向施工總承包單位宣傳《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》的具體規(guī)定,最終施工總承包單位履行了先行清償責任。
法規(guī)鏈接
《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》
第二十四條
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。
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合同,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、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以及人工費用撥付周期,并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的要求約定人工費用。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。
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將工程施工合同保存?zhèn)洳椤?SPAN lang=EN-US>
第三十條
分包單位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。
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和工資發(fā)放等情況進行監(jiān)督。
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,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,再依法進行追償。
工程建設項目轉包,拖欠農民工工資的,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,再依法進行追償。
第三十五條
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因工程數量、質量、造價等產生爭議的,建設單位不得因爭議不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(guī)定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,施工總承包單位也不得因爭議不按照規(guī)定代發(fā)工資。 |